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须知
一、在体检机构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属行政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为提供职业病诊断便利,建议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二、劳动者已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我单位不再受理相同项目职业病诊断。
三、劳动者到我单位就诊时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资料提供者应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一)执业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二)劳动者(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含代理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名确认);
(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时间需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期内,原件或复印件需签名、单位盖章确认);
(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证明(用人单位提供,内容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需签名、单位盖章确认);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需签名、单位盖章确认);
(七)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如:肺部CT、心电图、心脏彩超、血常规血气分析、血沉、C反应蛋白、结核γ干扰素释放试验、肿瘤标志物检测、肺功能测定、支气管镜检、痰结核菌涂片检查等)。
四、劳动者提供本须知所需全部材料后,如系粉尘接触者,到我单位预约行相隔6个月以上技术质量合格的高仟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检查2张。
五、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资料的,用人单位在接到我单位的通知函十日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在其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我单位中止职业病诊断。
八、劳动者提交诊断申请后,在我单位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准备齐全后提交给我单位工作人员,所交资料一律不予退还,请自行备份。
九、我单位择期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诊断,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也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十、我单位作出诊断结论后依法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我单位对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签发。
十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盖章后通知劳动者签字领取,请妥善保管,丢失后不予补办。
十二、当事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市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十三、职业病诊断费、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监测等诊断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咨询联系电话:0874-6068879